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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

2015年11月18日 08:39:53 访问量:237

一、 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一门法学与教育学为主要理论基础,教育法律现象对象为研究运用法学和教育学的研究方法,例如案例研究法、法律解释法、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历史考察法等多种方法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规律,建立教育法律理论体系,指导教育法律实践一门交叉学科。

二、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现象——教育法规以及其所引起的   一切教育法律现象。

三、 教育法律现象:是教育法的产生、存在和运作的各种表现形式。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接受法律调整的教育现象,包括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关系,也包括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等等。

四、 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联系

1、 教育学是教育法学产生和成长的环境与条件,教育学的内容、性质、特征、发展和变化决定着教育法学的内容选择和发展方向。

2、 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是横向联系,是教育学相关知识的扩展。它丰富了教育学的学科体系。

五、 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区别

1、 研究对象不同

2、 研究范围不同

3、 学科地位不同:教育法学不是教育学的子学科,它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被称作边缘教育学科。

六、 教育法学与法学的联系

1、 教育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中的部门法学,是法学的下位学科,他们之间是从属关系,是纵向联系。

2、 法学特别是理论法学作为教育法学的主要基础来源之一。

3、 教育法学为法学提供纵向的知识增长,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充实着法学的发展壮大。

七、 法律的三代人权: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

八、 权利的因果关系:原权、派生权

九、 教育权的内涵

1、 权力的角度: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自治团体在教育事务上所拥有的权限,以及其所属机关或公务员所行使的公权力

2、 权利的角度:泛指公民在教育事务上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这是作为私权利的一种宪法规定的教育基本权。

十、 教育权的分类

1、从教育权实施主体上讲有:国家、父母、社会、学校、教师等教育权。

2、教育权的原权只包括: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

十一、 家庭教育权的性质

1、 家庭教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即为亲权。

2、 亲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

3、 亲权是属于一种利他权利。亲权的行使需为子女的权利。

亲权行使的最重要的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尊重儿童的选择。

十二、 家庭教育权的内容

1、 选择权:对教育形式的选择权。(择校)

2、 参与权:父母有知晓子女学校教育情况并对学校教育发表意见的权    利。

知情权:了解学校有关信息的权利

提案发言权

共同决定权

3、 拒绝权:父母可以基于自己的哲学与宗教信仰拒绝某种特定课程的权利。

十三、 社会教育权的内容:举办教育权、参与教育权、校外教育权、监督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的内容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管理权、学校教育拥有权、教育内容的控制权。

十四、 受教育权的内涵

1、 狭义仅指接受教育的权利

2、 广义还包括选择教育的自由和建立教育机构的自由

3、 《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确认受教育权的国人权法

十五、 受教育权的特征

1、 特权化的受教育权是一种不自由,不平等的权利

2、 宗教化的受教育权是一种不自由而平等的权利

3、 国家化的受教育权是一种不自由而平等的权利

4、 社会化的受教育权是一种自由而不平等的权利

5、 个性化的受教育权是一种自由而平等的权利

十六、 受教育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应有形态:指公民应当享有的受教育权

法定形态:公民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可以享有的受教育权

实有形态:公民实际享有的受教育权

十七、 义务主体:国家。国家与公民构成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

十八、国家的4A教育义务:

1、 可获得性

2、 可进入性

3、 可接受性

4、 可适应性

十九、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

1、 教育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行政组织,它依法拥有教育行政职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职能。

2、 教育行政机关只享有教育事务的管权利

3、 教育行政机关能够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十、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 教育行政创始权:根据《宪法》和《教育法》来编制教育计划、起草教育法律草案。

2、 教育行政决定权:依法对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物的决定权。主要体现为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事务的管理的过程中做好什么工作,怎样去做以及不做将会产生的后果等事项作出决定。

3、 教育行政命令权:依法发布命令,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命令相对放必须服从的权力。

4、 教育行政执法权: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基本职权之一,实质上是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权限管理教育事业的一种权能。包括制定推行教育法规的实施措施,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遵守教育法规状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采取行政制裁。

5、 教育行政监督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方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权力。

6、 教育行政奖励权:依法给予模范守法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育行政相对方以物质或精神奖励的权力。

7、 教育行政物质帮助权:对有特殊困难的相对方给予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二十一、教育行政执法的形式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P191

二十二、学校的法律的地位指学校在法律上的归类于定位,以及它相应的权利、责任和无能力。

1、 行政相对人:学校接受政府的管理

2、 法人或非法人:学校参与民事活动

3、 授权行政主体: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的学校

二十三、《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应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

1、 标准的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 合格的教师

3、 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 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十四、学校的授权行政主体地位

1、 学校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选择职权是,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

2、 学校的行政权力是有限的

3、 与其他授权行政主体不同,学校可以作为法人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学校法律地位的复杂性、公法、私法

二十五、教师的地位

1、 教师的地位:是指教师的社会地位

2、 教师是从事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教学应被看做是一个专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二十六、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 教师的专业权利

1、   学术自由:指权利主体(教师和学生)在不惧怕政府和其他人压制的情形下自由从事其研究、学习及教学活动,并进而实现他们的功能。

      学术自由的内容:研究自由,教学自由(讲学自由),学习自由

2、 教育自由:指教师对教育内容,方法的选择权以及对学生的指导权,对应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各个教育层次的教师所普遍具有的

3、 专业自主权:教师依其专业知识从事教学活动时自由做出决定,不受他人干扰与控制。(个体上)

专业自主权(教师群体、组织):教师所组成的专业团体有权力规范教师的资格与职业标准,其内容包括参与建立教师聘任资格,订立教师道德规范,改善教师工作条件与待遇,维护教师尊严等等。

(二)、  教师专业自主权行使原则

1教师专业自主权的运作具有利他性

2、教师专业自主权宜从教室层级落实

3、教师专业自主权应提供学生受教育权的最大可能

4、教师主张专业自主权不应伤害学生的受教育权

5、由学生受教育权所衍生的家长参与校务权利应予以正规与落实

6、宜视教师专业自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是教育权的一体两面

(三)、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修培训权

(四)、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二十七、教师资格证取得的条件

1、 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2、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 具有法律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 有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证。

二十八、教师惩戒的事由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十九、学生:指在依法成立国家认可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在其中接受教育并取得学历的人,按其学习阶段可分为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和研究生

        判断学生标准:学籍作为一个标志判定学生身份的取得,开除学籍意味着学生身份被剥夺。

三十、  校规的合法性原则:

1、 法律至尚: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2、 法律保留:不该规定的不规定

3、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十一、根据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类型。

三十二、体罚是一种区别于金钱或财产惩罚的形式,意指任何对身体实施的惩罚或击打

        变相体罚:没有接触被罚人身体,但以非人道方式迫使被罚人作出某种

行为,使其身体和精神上感到痛苦的惩罚形式。

三十三、教育法的概念

        广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教育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和总和。

        狭义: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认可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三十四、教育法的功能:指教育法的功用与效能,是其内在所具有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决定教育法有益的功用和效能。

         教育法功能的特点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确定性

         教育法的功能:指引功能、规范功能、预测功能、强制功能

三十五、教育法的作用:是指教育法在实施中发挥其正常功能下,发生的正向的、有益的作用。

       教育法的作用评价作用、导向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

       教育法作用的特点外在的、突然的、中性的、不确定的

三十六、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范,任何一部教育法都是由若干个具体行为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范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它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

三十七、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指教育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的构成要素的结构方式与结构状态。

        日常逻辑:如果——那么——否则——

        法逻辑-假定条件(法定条件)——行为模式(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后果(奖惩)

        假定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该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在实际教育活动中,只要当该教育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才能适用该教育法律规范。

        行为模式教育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实际行为的方式

        (1)、授权行为模式: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

        (2)、义务行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做出某种行为

        (3)、禁止行为模式:人们不得做出某种行为

         法律后果指教育法律规范中关于人们遵守或违反法定行为模式而带来的法律上的后果。

三十八、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三十九、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2、 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法规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3、 教育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

四十、教育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 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主体的条件:1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受教育权一般权利能力      教育权特殊教育权利

               2行为能力

判断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年龄、健康状况

2、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分类:(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物又包括不动产与动产两部分。 

不动产:学校占有的土地及各种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

动产:学校各种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2)、行为:指的是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作为与不作为。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教育教学行为等

          (3)、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3、   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四十一、权利的表现形式

1、 行为权: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要求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

3、 请求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请国家提供保护的权利。

四十二、义务的表现形式

1、 不作为:义务人不为一定的作为。

2、 积极作为: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积极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与要求。

3、 接受国家强制: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接受国家的强制

四十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1、 结构相关

2、 数量相当: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3、 功能互补

4、 价值主从

四十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 抽象的条件:教育法律规范

2、 具体的条件:教育法律事实

四十五、教育申诉制度:教师或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救济制度。

编辑:张撰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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