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1不是质数
全体自然数可以分为三类:
(1)只能被“1”和它本身整除的数叫质数,如:2、3、5、7、11……。
(2)除了“1”和它本身以外,还能被其他数整除的数叫合数,如:4、6、8、9……。
(3)“1”既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
有人要问,“1”也只能被1和它本身整除,为什么不能算质数呢?而且“1”算作质数后,全体自然数分成质数和合数两类,岂不是更简单吗?
这要从分解质因数谈起。比如,1001能被哪些数整除,其实质是将1001分解素因数,由1001=7×11×13,而且只有这一种分解结果,知道1001除了被1和它本身整除以外,还能被7、11、13整除。若把“1”也算作质数,那么1001分解质因数就会出现下面一些结果:
1001=7×11×13
1001=1×7×11×13
1001=1×1×7×11×13
……
也就是说,分解式中可随便添上几个因数“1”。这样做,一方面对求1001的因数毫无必要,另一方面分解质因数结果不唯一,又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因此“1”不算作质数。
运算符号的由来
表示计算方法的符号叫做运算符号。如四则计算中的+、-、×、÷等。
加号“+”是加法符号,表示相加。
减号“-”是减法符号,表示相减。
“+”与“-”这两个符号是德国数学家威特曼在1489年他的著作《简算与速算》一书中首先使用的。在1514年被荷兰数学家赫克作为代数运算符号,后又经法国数学家韦达的宣传和提倡,开始普及,直到1630年,才获得大家的公认。
乘号“×”是乘法符号,表示相乘。1631年,英国数学家奥特轩特提出用符号“×”表示相乘。乘法是表示增加的另一种方法,所以把“+”号斜过来。另一个乘法符号“?”是德国数学家莱布尼兹首先使用的。
除号“÷”是除法符号,表示相除。用这个符号表示除法首先出现在瑞士学者雷恩于1656年出版的一本代数书中。几年以后,该书被译成英文,才逐渐被人们认识和接受。
关系符号
表示数与数、式与式或式与数之间的某种关系的特定符号,叫做关系符号。有等号,大于号,小于号,约等于号,不等号等等。
等号:表示两个数或两个式或数与式相等的符号,记作“=”,读作“等于”。例如:3+2=5,读作三加二等于五。第一个使用符号“=”表示相等的是英国数学家雷科德。
大于号:表示一个数(或式)比另一个数(或式)大的符号,记作“>”,读作“大于”。例如:6>5,读作六大于五。
小于号:表示一个数(或式)比另一个数(或式)小的符号,记作“<”,读作“小于”。例如:5<6,读作五小于六。大于号和小于号是英国数学家哈里奥特于17世纪首先使用的。
约等号:表明两个数(或式)大约相等的符号,记作“≈”,读作“约等于”。例如:π≈3.14,读作π约等于三点一四。
不等号:表示两个数(或式)不相等的符号,记作“≠”,读作“不等于”。例如4+3≠9,读作四加三不等于九。